居家服務
藉由居家照顧及喘息服務,滿足老人、身心障礙者及失能者使用服務之需求,提供失能者適切、個別化、有尊嚴的服務,並減輕家庭照顧負擔,並發展照顧服務支持體系,結合社會資源共同推動居家式服務,提升服務的可近性及近便性落實「居家照顧」理念,讓老人在家中享有安全與獨立自主的生活,並維持家庭的穩定性。
服務對象
實際居住於本市市民,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為主,包含下列人口群:
65歲以上之失能老人
55歲以上之失能原住民
失智症患者
失能身心障礙者
PAC評估疾病急性後期照護病人
服務區域
服務時間
1.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。
2.休息日、例假日及國定假日:週六、週日及國定假日係依據人事行政局(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)公佈之放假日不提供服務,若個案有使用服務需求,由本機構評估是否必要派員假日出勤提供服務。
3.颱風、地震等天災,政府宣布停止上班,則配合停止服務。
補助標準
長照管理中心專員評估改成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長照科專員評估,依評估失能等級而定,補助標準如下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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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照需要等級、長照服務給付額度及部分負擔比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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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長照需要等級 | 給付額度 | 民眾部分負擔比率 | ||
| 低收入戶 | 中低收入戶 | 一般戶 | ||
| 第2級 | 10,020 | 0% | 5% | 16% |
| 第3級 | 15,460 | |||
| 第4級 | 18,580 | |||
| 第5級 | 24,100 | |||
| 第6級 | 28,070 | |||
| 第7級 | 32,090 | |||
| 第8級 | 36,180 | |||
- 政府未核定予以補助,民眾服務項目完全自費負擔,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給付支付基準收費。
- 一般戶及中低收入戶者,案家需自行部份負擔,由本會向案家收取並開立收據。
服務內容
1.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:餐食照顧、陪同外出、陪同就醫、家務協助、代購或代領或代送服務、安全看視、陪伴服務、巡視服務。
2.身體照顧服務:基本身體清潔、基本日常照顧、測量生命徵象、協助進食或管灌餵食、協助沐浴及洗頭、協助洗頭、足部照護、翻身拍背、肢體關節活動(不含指壓及按摩)、協助上下樓梯、協助排泄等。
服務方式
由受過專業訓練的合格照顧服務員,依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照會之服務碼別,到宅提供一對一的個別化服務。
申請方式
歡迎電洽本機構06-2058167,
可事先確認服務需求,並為您申請居家服務。
